【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3-09-02    来源:平安德城

为深入推进全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参与度,德城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现推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应知应会》第九期。

1

哪些违法处罚对象不予处罚?

答: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哪些违法处罚对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

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答: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答: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哪些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答: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7

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是多久?

答: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

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原则是什么?

答: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9

哪些行政处罚无效?

答: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10

行政处罚非现场执法有哪些规定?

答: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作者:平安德城 编辑:Z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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