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贷款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甘肃省首套房贷利率政策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个人贷款。